苏州市吴中区金山高级中学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0-17 09:20:21 浏览次数: 【字体:

苏州市吴中区金山高级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建立现代学校教育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加强学校党的建设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苏州吴中区金山高级中学创建于1958年,现为公立全日制高级中学,江苏省三星级高中。学制为高中三年。校址为吴中区木渎镇藏中路1426号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不断坚持教育改革,努力发挥作为艺术特色学校的办学优势。

第四条  学校秉承“以美益德、以美启智、以美冶情”的校训,弘扬“爱国、求实、团结、创新”的校风、“严谨、善导、爱生、奉献”的教风和“尊师、守纪、勤学、善思”的学风,努力培养基础扎实、素质全面、身心和谐、习惯良好的现代人。

第五条  学校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授权常年法律顾问,负责处理学校的法律事务。本章程是苏州市吴中区金山高级中学自约章程,适用于本校的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章 党组织领导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的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坚持党的政治领导,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把学校工作纳入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

(二)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三)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四)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把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

(五)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章 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接受党组织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校长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和决定,依法办学。

(二)组织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三)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教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实施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等工作。

(五)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合理使用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六)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体系和应急处理机制。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讨论决定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四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  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发挥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作用,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

第十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行使其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学校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以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教代会监督与校务公开制相结合。

(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为教职工排忧解难。

(四)监督、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提出表扬、批评、奖惩建议,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第五章 行政架构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规,进行办学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教育教学管理机制明确学校内部行政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效率,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十四条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副校长根据相关要求产生,受校长委托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工作。

学校设党政办公室、德育处、教务处、总务处、教科室、教技室、工会、团委等处室。各处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校长聘任。工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均由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校党政任命、上级教育工会批准。团委设书记一人,副书记若干人,均由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校党政任命、上级团委批准。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行政办公会议制度,决策学校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学生实施全日制教学。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制定的课程标准、教学计划和教材,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按照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实施教育教学。

第十八条  学校坚定不移实施素质教育,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注重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中,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招收适龄、合格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助学金、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保障共青团组织活动的开展,充分发挥共青团在教育团结学生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素质教育要求,制定素质教育评估细则,全面评估学生素质。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建立与社区、家长的广泛联系,发挥学校、社区、家长的育人合力作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教育教学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严格管理。

 

 总务、财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校产、经费管理制度,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对学校校产、经费、设施、设备、资料进行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职能部门对校产管理、经费使用的审查和监督,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多退少不补并公示。

第三十条  学校坚持“管理育人”原则,发挥总务、后勤工作和学校环境的重要育人作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制定校园长远发展规划,注重校园环境建设和保护,强化校园文化氛围,努力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三十二条  建立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保证校园室内室外、公共场所的清洁和安静。

第三十三条  加强师生饮食管理、安全教育和安全保卫工作,制订并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确保校园、师生安全。

 

 教师、职工

第三十四条  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人才,保障教师、职员、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教师必须忠诚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履行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教职工应当维护学校的名誉和利益,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校长代表学校与教师、职员、工人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受聘教师、职员、工人应认真履行聘约,执行并完成所承担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报酬和休假。学校致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教代会通过的绩效工资制待遇,校长负责对绩效工资制进行解释和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鼓励并创造条件支持教师进行教育科研。

第四十二条  教师、职员、工人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创造发明、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由学校进行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工人由学校给予特殊奖励,并可按程序上报,提请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师、职员、工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警告、记过等处分。对不称职的教师、职员、工人,学校依法依规定不聘、解聘。对严重违法违规者,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分或处罚。

第四十四条  教师、职员、工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对所受处分不服的,认为是来自学校责任的,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五条  学校保障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师退休或退职后,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退职待遇。学校成立离退休教职工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维护离退休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

 

 学生

第四十六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国家教育部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四十七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必须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依法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依法保障适龄学生在校学习的基本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教育和青春期教育。

第四十九条  学校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学校尊重教育规律,按照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负担,对有特殊天赋、特长的学生,学校保护和发展其禀赋和潜能,并为其健康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组织校内学术文化团体的权利。学校支持、保障学生为繁荣校园文化而组织的学术文化团体活动。

第五十一条  特困生、残疾学生、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受到关心、爱护、帮助、教育,不得歧视。

第五十二条  学生的人格尊严必须受到尊重。学校或个人不得披露学生的个人隐私,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第五十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要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苏州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应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五十六条  党政会议具有解释权。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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